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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四川事业单位笔试考试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者: 来源:易尚教育 时间:2020-11-25 15:55:18 阅读:377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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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易尚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当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在宪法和法理学科,此部分记忆性知识点偏多,很多同学学习后会发生混淆。今天我们系统来看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知识点,首先要知道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加入中国国籍。

宪法里面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这么几大类: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我们今天先学习前三个。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国,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执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对特权;(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考试时常见的错误表述为: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要求立法上一律平等。正确说法为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法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2、享有政治权利,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丧失此项权利;

3、选举权行使的范围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选举代表机关或其他公职人员;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表述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不可恣意妄言。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见解的自由。

3、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虽略有区别,但三者共同特点是表达某种意愿。

4、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结社权的行使在外在上是有一个组织形式存在的。

三、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含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其中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考点在于“非法”,我们禁止的是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侵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的方式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另外在我国只有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检查一个人的通信。

例题:(判断)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

A.正确 B.错误

答案:B。公民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的地位要高于其他政治自由,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自由的基础,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罢工权,故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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